林地复绿了 合作社盘活了 醴陵市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激活生态修复合力
2025-07-25 09:03:58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刘惠明 | 作者:邓水良 | 点击量:8600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邓水良)正值盛夏,艳阳下的枫林镇山岭郁郁葱葱,一排排补植复绿的树苗迎风而立,透着勃勃生机。看着眼前这一幕,醴陵市检察院检察官邓水良与林业局的同志相视而笑,眼中满是欣慰。

这片曾因违建仓库、晒谷坪而“伤痕累累”的林地,在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的补植复绿下重焕生机,茁壮成长的树苗顺利通过林业局的验收。“检察官同志,您看,林地修复好了,用地手续也全办齐了,合作社又能照常经营啦!”晏某某脸上漾着笑意,语气里满是欣喜。

2018年,晏某某计划在醴陵市枫林镇投资红薯种植加工项目,不久后牵头成立了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他担任法定代表人。项目初期,枫林镇政府已为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可随着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社的生产、仓储空间渐渐捉襟见肘。情急之下,晏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流转了金阳村李家冲组、杜家冲组的乔木林地,动工修建起仓库和晒谷坪。

2024年10月8日,醴陵市公安局以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醴陵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对晏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行刑反向衔接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案子不起诉了,事情就画上句号了吗?检察官眉头紧锁:晏某某占用的乔木林地,生态系统已遭严重破坏,水土保持、生物栖息功能大打折扣。但是,晏某某的合作社难以承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法定最低处罚,且其至今还为50多位村民解决了就业问题。为此,检察官多次与晏某某谈话,既阐明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律责任,也引导他明白修复生态是违法行为的必然后果,最终推动他主动扛起了修复责任。

今年2月13日,醴陵市检察院向林业局发出检察意见,指出晏某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建议林业部门跟进履职,推动生态修复。

检察意见书像一把钥匙打开了生态修复的大门,收到检察意见后,林业局迅速响应,与晏某某进行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晏某某作为赔偿义务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承担修复责任,缴纳9321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考虑到晏某某缺乏专业技能,补植复绿由醴陵市某劳务服务部负责代履行。同时,林业局发挥专业优势,为晏某某补植复绿设计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造林复绿方案》,长期提供种植技术指导。

今年7月,醴陵市林业局组织验收,被毁林地已完成造林复绿,苗木成活率超95%,昔日违建旧址重现绿意。合作社还将开展为期3年的管护,守护这片“新生林”茁壮成长。

责编:刘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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